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2164号
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梅林桥镇飞龙村石干组。
法定代表人叶彦彤。
委托代理人王丽苹,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
委托代理人曹翔,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70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湘潭诚骏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