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沈小华,男。
被执行人唐仲元,男。
申请执行人沈小华与被执行人唐仲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小华与被执行人唐仲元于2012年12月9日对赔偿款7065.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唐仲元一次性给付沈小华赔偿款7065.4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沈小华自愿放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