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张静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静宜发出执行通知、申报财产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静宜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静宜的存款、收入105219.32元(暂未计算2012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