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达星电缆厂.
被执行人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德隆普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0511.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