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71-1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柳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某未履行本院(2012)长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向长沙县征地补偿管理办公室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登记在余某名下的由柳某实际所有的购房券一张。2012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柳某按照生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余某名下的由柳某实际所有的购房券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