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零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中平,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美凤,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美凤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美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骏勇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