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2271号
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北端湘中海星之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玲利,董事长。
被告杨鸣宇,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鸣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鸣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鸣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