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北端湘中海星之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玲利,董事长。
被告李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谭红,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被告谭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峰、被告谭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峰、谭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