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22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北端湘中海星之都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玲利,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周红,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周红对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0月25日一并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红的起诉。被告周红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周红的申请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周红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周红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红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