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83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立斌。
本院在审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2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卢立斌所有的位于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216号房屋一套、面积为255,5平方米,该房屋所有权证号:03a0171960。
现因被执行人卢立斌已全部履行了本案确定的所有义务,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立斌所有的位于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216号,建筑面积为255.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立斌所有的位于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东路216号,建筑面积为255.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3a017196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