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830号
申请执行人杜怡莎。
被执行人王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11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怡莎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871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王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帅的银行存款共计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