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芦法执备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体育路。
负责人张明惠,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株洲千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芦法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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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陆安
审判员 王放鸣
审判员 任 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