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武民保字第374号
申请人薛运清。
被申请人龚坤。
被申请人万碧芬。
申请人薛运清与被申请人龚坤、万碧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坤、万碧芬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薛运清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8056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坤、万碧芬所有的价值55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沫
审判员 高 俊
审判员 鲁光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