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
原告王建辉,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
被告罗喜香,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罗喜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
审判员  周东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曹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