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衡中法执异字第5号
异议人(案外人)罗淑媛。
委托代理人高丽君,女,衡阳市石鼓区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毛和平。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附236号。
法定代表人何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龙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5号。
法定代表人贺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南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淑媛
对(2010)衡中法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做协调工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异议人罗淑媛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罗淑媛申请撤回对(2010)衡中法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的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罗淑媛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小良
审判员 :郭小军
审判员 :许晓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昊轩

校对责任人:许晓华 打印责任人: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