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恢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潘志新,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罗天文,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雨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新与被执行人罗天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2年11月2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罗天文其妻胡日红账户存款34332.17元。本次强制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罗天文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4)雨民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天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志新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卫兵
审 判 员  苏 刚
代理审判员  廖继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