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72号
申请执行人覃波。
被执行人黄兰田。
被执行人常德洞井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兰田。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武保字第128号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德洞井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陵区南坪岗乡三星路证号为00131170、00131171、00131172房屋,现因上述房产已被依法拍卖用于清偿相应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德洞井建筑家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陵区南坪岗乡三星路证号为00131170、00131171、00131172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军
审判员 高 俊
审判员 刘 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