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资法执字第505-1号
申请执行人黎桂凤,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
被执行人欧志,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资法民二初第8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欧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志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欧志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88705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欧志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其他财产。前述三项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88705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曾永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