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东民一初字第69-2号
原告梁某(又名梁建元),农民。
原告阳某甲,系原告梁某之女。
被告阳某乙(又名阳宇),农民。
被告阳某丙,农民。系被告阳某乙之祖父。
被告丁某,农民。系阳某乙之祖母。
原告梁某、阳某甲诉被告阳某乙、阳某丙、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死者阳谷林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死者阳谷林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彬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萍
校对责任人:肖彬打印责任人:周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