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199号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西路354号(特丰大厦)。
负责人张昊,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楚亚锌,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罗坤,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个体户,住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代理人周正宽,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个体户,住长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6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坤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雨湖支行借款本、息金95692元、公证费1600元,自愿当庭一次性偿付结申请人;二、案外人段鸽飞可执本执行裁定书到相关车管部门办理湘C×××××号小汽车车辆过户手续。
本案执行费1790元及其它执行费用(车辆拖车费、停车费等)2210元,合计4000元,被执行人自愿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湖湘公证处(2012)湘潭湖证执字第012号公证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卫 兵
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苏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梦 华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10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