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定法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鲁茶浓,农民。
被告宋宏跃,农民。
被告鲁线英,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茶浓与被告宋宏跃、鲁线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茶浓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茶浓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茶浓撤回对被告宋宏跃、鲁线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茶浓承担。
审 判 员  吴廷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