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88、789-1号
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瑞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224、2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瑞祥发出二份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二份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二案欠款本金265000元,违约金884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二案诉讼费11249元和执行费3775元,后因查无此人,上述邮件均被退回。本院遂于2012年11月24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刘瑞祥发出二份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刘瑞祥自收到二份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瑞祥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瑞祥的银行存款36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