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744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国花,女,系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 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