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560号
申请执行人谢伍香。
被执行人黄兰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兰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兰田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兰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兰田的银行存款43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许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