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01470号
申请执行人彭家水,男,汉族。
被执行人蔺万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兴亮与雷应国系夫妻关系,且被执行人雷应国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蔺万江银行存款人民币8434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