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张定法民执字第364-2号
申请执行人彭振华,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华宇新村。
被执行人秦江碧,住张家界市永定区风湾居委会九组285号。
被执行人田水红,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彭振华与秦江碧、田水红、苏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江碧、田水红、苏进暂无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张定法民一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秦江碧、田水红、苏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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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志鹏
审判员  陈良升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