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蒸民一初字第707号
原告郭某,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廖某某,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中专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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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谭建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