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邦耐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永忠。
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协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铭裕无纺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晓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