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
上诉人贺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贺某未按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相关的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贺某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卫平
审判员 冯海燕
审判员 任 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