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569-1号
申请执行人孙同福。
被执行人堵志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但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堵志明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