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73-1号
申请执行人肖文宝。
被执行人张清明。
被执行人伍长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清明、伍长庆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张清明、伍长庆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清明、伍长庆在银行的存款2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钟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