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蒸民一初字第666号
原告毛某某,女,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被告罗某某,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建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祝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