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402号
原告侯翠英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告张竣生又名张建国,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翠英与被告张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翠英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撤诉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侯翠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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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符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丁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