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3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挖归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牛角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劲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章红,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恒,男,汉族,1956年11月23日出生,农民,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长沙挖归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执行。2012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长沙挖归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费21000元、经济损失20000元及违约金1976.51元;负担本案受理费596.25元及申请执行费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挖归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323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