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
负责人蔡建勇。
被执行人杨彬。
被执行人易丹娥。
被执行人冯碧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彬、易丹娥、冯碧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依法委托常德市鹏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彬、易丹娥、冯碧凌所有的三套房屋。2012年10月9日,买受人易斌(身份证号码4307021972********)以698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彬所有的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湘北一村13栋2单元4楼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7394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08商)第1816号]、被执行人易丹娥所有的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芷兰居委会4栋2单元5楼1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097290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02)个字第41426号]、被执行人冯碧凌所有的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小区100栋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常德市房权证武字第00132486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08商)第1795号]归买受人易斌所有;
二、买受人易斌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
三、解除对上述房屋及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红卫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