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长永高速南辅道南楚天中苑1栋101-102、205-206号。
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达山。
被执行人龙朝晖。
被执行人王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03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31日和同年8月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黄达山、龙朝晖、王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息1272260元,并按月利率2.89%计收利息及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本案受理费14429.5元和执行费16465元,但被执行人黄达山、龙朝晖、王晖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达山、龙朝晖、王晖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益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