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33号
原告彭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宜章县人。
被告肖某,女,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宜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1月11日以与被告肖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以与被告肖某自行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戴松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亚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