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67号
原告肖检斌,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江贵,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检斌诉被告陈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检斌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肖检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检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  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