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宁民初字第02982号
原告李伶,女,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男,200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李伶,系原告李某某之母。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美容(特别授权),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村大塘组。
代表人曹运文,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杨炎飞(一般代理),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系被告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杨绍坤(一般代理),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系被告组村民。
原告李伶、李某某诉被告宁乡县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村大塘组(以下简称大塘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周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伶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美容、被告组代表人曹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炎飞、杨绍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共同诉称:两原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李伶的丈夫是入赘女婿,原告李某某是独生子女。两原告户口均为出生取得,责任田土在原告李伶父亲李书武名下。近几年,有多家单位在被告组征地并按合同支付了土地补偿费。被告组于2013年9月18日将两批补偿款每人份额(7550+4160)共计11710元支付给被告组村民,独生子女多分了一人份额。但被告组没有按照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向两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组支付两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额承包地征收补偿款11710元,并由被告组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大塘组辩称:原告丈夫户口没有迁入被告组,并非入赘。根据被告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外嫁女户口未迁出的,所生小孩不纳入分配,考虑到李书武家没有男丁,被告组给原告李某某分了一人份额。李某某虽然是独生子女,但他父亲户口不在被告组,故不应享受独生子女家庭2人份额优待。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伶1985年9月27日出生于被告组李书武家庭,以父亲李书武名义在被告组承包了责任田,系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8年8月25日原告李伶与邵阳籍贯男子张和良登记结婚,2008年9月17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09年6月16日李伶、张和良在宁乡县白马桥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9年4月28日,被告大塘组制定征收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规定:征地补偿按照田地百分之五十,人口百分之五十分配,分配对象按征地合同签订之日的法定人口确定,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人口部分可以占有两个份额,外嫁女未迁出户口的享有同等待遇。2013年9月18日,被告组将两次征收补偿款人口部分人均份额7550+4160=11710元支付给被告大塘组村民,两原告按人均一人份额共领取了征地补偿款23420元。由于被告大塘组没有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多分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给原告独生子女家庭而引发本纠纷。
上述事实,有两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征地款分配方案及分配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植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本案中被告组虽然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了其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但对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没有执行。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人口分配金额多分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117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村大塘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伶、李某某支付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款1171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桥村大塘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纳
二0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潘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