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2292号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
被告黄秋林,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秋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秋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财产保全费2910元,共计7145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陈泽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