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9046。
法定代表人易铮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河,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12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2012年5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违约金14000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本案受理费76.5元及申请执行费11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河名下有位于长沙县星沙镇中南汽车世界筑梦园4栋单元1108号住房一套及湘A×××××号别克汽车一辆,但因本案涉及的金额较小,不便进行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河长期在外务工,故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296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