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1351-1号
申请执行人谭连文,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紫溪村甘泉组。
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彭家巷468号。
法定代表人周雄辉,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雨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欠款235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6260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顺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