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执字第772-1号
申请执行人易松文,男,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黄乐清,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华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黄乐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黄乐清所有的一辆牌号为粤xx的奥迪牌小轿车已质押给申请执行人易松文,本院在案件审理中,对该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黄乐清所有的牌号为粤xx奥迪牌小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杰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