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执字第222号
申请执行人张迎春,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潘谷香,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系申请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鑫,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谭论文,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000000398,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大道北10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黄雄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勇军,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迎春与被执行人谭论文、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102094元,2012年10月9日本院下达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谭论文、广东建粤工程有限公司、李勇军于2012年10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谭论文同意由法院一次性从谭论文账户中扣划执行款105114元(含本金102094元,诉讼费1120元,执行费1900元)。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卫兵
审 判 员 苏 刚
代理审判员 廖继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