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1357号
申请执行人陈梅珍,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长征,男,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长征银行存款人民币1.7913万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彭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