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武执字第60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武陵区东江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方云。
被执行人陶新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武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陶新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4年9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新宏所有的银行存款2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开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