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宜民一初字第1130号
原告姚某,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湖南省宜章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建光,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岳明,湖南宜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某,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湖南省宜章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戴松林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亚菲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