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130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恒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瀚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