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1401号
申请执行人佘某甲。
申请执行人佘某乙。
被执行人佘某丙。
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佘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佘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长中民一终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佘某甲、佘某乙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佘某丙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佘某丙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佘某丙收入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