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执字第50-1号
申请执行人周经南,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
被执行人刘涌全,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个体工商户,住临湘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涌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涌全逾期未履行义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执行人周经南与被执行人刘涌全共同所有的在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湖南事业部的到期债权。因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申请执行人周经南与被执行人刘涌全共同所有的在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湖南事业部的到期债权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立雄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袁启文